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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单位应承担起维护妇女权益的责任

发布时间: 2022-01-24 来源: 中国妇女报 阅读: 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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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17日,成都中医药大学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1月16日,我们关注到网上有涉及我校教师董某某相关舆情,第一时间与发帖人取得联系,受理了实名举报。学校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工作专班,连夜进行调查。经核实,董某某严重违反《成都中医药大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十二条》,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影响恶劣。按照国家、学校相关规定,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董某某开除处分;同时启动党纪处分程序。学校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学校的关心支持,虚心接受各方意见和监督。”

  1月20日,陕西空港新丝路商贸有限公司发文,“关注到公司综合部副经理王鹏飞殴打妻子事件,对他的家庭暴力行为表示强烈谴责!经公司研究决定,对王鹏飞予以停职,并移交集团纪委进一步调查处理。公司已派负责人到家中看望慰问其妻子。”

  以上刚刚发生的两则新闻事件,一个是女学生实名举报遭辅导员性侵,一个是公司管理人员家暴妻子,看到媒体曝光的语言文字、视频画面,无不令人痛心和愤怒。

  但我们同时也欣慰的看到,无论是成都中医药大学还是陕西空港新丝路商贸有限公司,涉事学校和企业均在接到举报的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并立即对涉事人员采取开除、停职等处理,并进一步启动全面调查程序。

  我国现行《教师法》规定了对于“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2018年教育部出台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规定“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学校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还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等;《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党员、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其行为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必然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处理。本着纪法分开的原则,对于党员、公职人员,在国家法律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之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要依据党纪政纪对其予以处分、规范和约束。

  上述学校和企业第一时间受理举报并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事件进行调查后分别作出“开除、启动党纪处分程序”、“停职、移交集团纪委进一步调查处理”等快速反应,表现出了涉事单位积极主动履责,及时处理违法违纪行为人,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为践行“性侵、家暴零容忍”作出表率,值得肯定和学习。

  在此,我也呼吁全社会都行动起来,面对违法犯罪行为,谁都不是旁观者,让我们织就抵御性侵家暴的安全网,让“半边天”更加蔚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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