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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为及时处理侵害妇女人身权益行为的用人单位点赞

发布时间: 2022-01-24 来源: 中国妇女报 阅读: 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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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几天,网上两则用人单位及时处理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报道引起围观,成为网络热点。一则报道是1月17日成都中医药大学回应辅导员被举报性侵学生,给予涉事教师开除处分;另一则是1月20日陕西空港新丝路商贸有限公司在微博上强烈谴责该公司高管殴打妻子的家庭暴力行为,对该高管予以停职处分,并移交集团纪委进一步调查处理(此前报道:女报评论〡零容忍!家暴不是家务事!公司高管家暴妻子被停职!陕西妇联回应)。看到这两则报道我是即气愤又欣慰。气愤的是在《反家庭暴力法》颁布6年多、民法典颁布1周年多,《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之际,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性侵女学生、殴打妻子的行为仍时有发生且情节恶劣。欣慰的是,通过国家和社会各个层面对禁止性骚扰、禁止家庭暴力法律规定的大力宣传和普及,受害当事人不再忍耐,她们勇敢地发声,向纪委反映,向公安机关报警,在网络曝光,她们希望讲出来,引关注,求保护。期盼尽快制止性侵行为和家暴行为,并追究涉事者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而更让人欣慰的是用人单位成都医药大学和陕西空港新丝路商贸有限公司接到举报和注意到网络曝光的舆情后,均迅速地积极回应,第一时间受理实名举报,并很快依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关的处理决定,保护受侵害的女性受害人,而不是采取鸵鸟政策,回避推诿,拖延时间。体现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担当和保护受害妇女的责任意识。

  《民法典》1010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成都医药大学在接受受害女生的投诉后,没有回避自己的责任,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工作专班,连夜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涉事者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影响恶劣,并按照民法典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涉事教师开除处分,同时启动党纪处分程序。《反家庭暴力法》第11条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陕西空港新丝路商贸有限公司在关注到本单位高管殴打妻子事件后,及时在网络上回应,表明强力谴责家庭暴力行为的态度,除在本单位给予涉事者停职处分,移交集团纪委进一步调查处理外,该公司负责人还到家中看望慰问其受害的妻子。这两个用人单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受害妇女的权益,不护短,不遮丑,本人以为,应当给有法治观念,对性侵、家暴行为零容忍,能够及时处理侵害妇女人身权益行为的用人单位点赞!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两起事件均有可能触犯行政、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还应当及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对于证据确凿的加害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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