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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并非“挡箭牌” 法定义务须遵守

发布时间: 2022-03-17 来源: 省妇联 阅读: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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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升广大妇女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安徽省妇联开展“徽姑娘普法”宣传全国妇联第四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以案释法,引导妇女和家庭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浓厚氛围,促进家庭文明幸福、社会和谐稳定。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

  内退女职工特殊权益案

  2020年3月,江苏某市某企业制定了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规定职工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可以办理内部退养,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费,不享受在职职工各项福利,并据此与符合条件的职工签订内退协议。当年5月,企业组织在职职工体检,未安排内退职工参加,同时取消了内退女职工妇女常见病普查和“两癌”筛查。内退女职工认为不合理,在与企业协商无果后,78名内退女职工集体向市总工会寻求帮助。

  市总女职工部会同法工部启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程序,第一时间向企业工会负责人核实情况,指出该公司取消内退女职工妇女常见病普查和“两癌”筛查的做法,违反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同时指导企业工会与行政方协商,尽快妥善处理矛盾。但该公司法务认为内退职工与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放弃在职职工所有福利,拒绝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

  在此情形下,市总工会决定启动“上代下”维权机制,由分管领导亲自带队进入企业,直接约谈公司分管副总,针对公司法务的观点提出两条监督意见:一是依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常见病普查和“两癌”筛查不属于内退协议中福利待遇的内容,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企业必须履行,不得因签订相关协议而免除义务。二是该项劳动争议涉及78名内退女职工,人数众多,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其对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影响,及时依法依规解决问题。最终,企业行政方接受工会监督意见,同意安排所有内退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普查和“两癌”筛查。

  本案是一起侵害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典型案件。《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安排1次妇女常见病普查,对年满35周岁的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官颈癌筛查。女职工年度妇女常见病普查、年满35周岁女职工“两癌”筛查是女职工的法定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企业78名内退女职工与企业并未终止劳动关系,内退协议有关女职工体检的约定,违反政府规章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本案的顺利解决,工会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市总工会第一时间启动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上代下”维权机制,把普法、监督和案件调处同步推动,有效化解了劳动争议,纠正了企业的违法行为,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为各级工会组织加强劳动法律监督、依法调处案件提供了示范。同时,为推动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两癌”筛查相关规定,2020年,江苏省总工会、省卫健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女职工生殖健康和“两癌”筛查“三年行动”通知》,江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女职工“两痛”筛查内容作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商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2021年,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启动实施女职工特殊权益监督评估专项服务行动,向辖区内用人单位发放《女职工“两癌”筛查落实情况监督提示函》,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相关法定义务,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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