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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补偿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现

发布时间: 2023-08-03 来源: 中国妇女报 阅读: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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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虽实施多年,但现实情况中,在离婚时提出家务劳动补偿主张,却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和顺利。

■ 刘茹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比旧婚姻法,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在离婚时提出家务劳动补偿过时不候

家务劳动补偿纠纷中的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分工情况有两种:

情况一,夫妻一方且通常是妻子无工作,全职在家照顾家庭。另一方工作,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家庭开销。

情况二,也是目前存在最多的情况,即双职工家庭中的一方在工作的同时还承担较多家务。

上述情况中,家务劳动补偿常见于一方全职照顾家庭的情形。但家务劳动补偿并非以一方全职照顾家庭为必须的条件,如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常年操持家务,家务劳动付出明显多于另一方,法院亦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支持补偿请求。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离婚经济补偿仅限于在离婚时提出,包括在协议离婚以及离婚诉讼中提出。如双方已经协议离婚或经判决离婚,一方再行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法院将不予受理。这是为了便于双方尽快解决争议,投入新的生活,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还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须主动提出家务劳动补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可与家务劳动补偿同时主张的其他权利

离婚困难帮助: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离婚困难帮助是针对离婚后一方的基本生活;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是针对婚姻里的付出,旨在维护婚姻里的基本公平,二者并不冲突。因此,家务劳动补偿与经济帮助金可同时主张。

婚内抚养费:根据媒体报道的一起相关案例,李女士和王先生婚姻破裂,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有了争议。李女士认为,两人分居后,孩子一直跟着自己生活,一切费用都由自己负担,现需王先生补偿,其中包括教育费用和家务劳动补偿金。本案中,法院查明男方在婚生女出生后不久即与女方分居,其间未曾照顾女儿。女方独自抚养幼女,明显承担了更多家庭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应给予其适当子女教育费用、家务劳动补偿费等补偿,最后李女士要求男方支付一半数额的教育费用和家务劳动补偿,被法院支持。

笔者认为,抚养费的给付对象多为未成年子女,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的生活、教育权利;而家务劳动补偿的给付对象为夫妻一方,旨在对处于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且对应家务劳动范畴不仅包括抚养子女,也包括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综上,抚养教育费用请求权与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分属两个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如果提供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同时满足婚姻期间抚养教育费用请求权条件的,可以一并提出主张。

“承担较多家务”的证明责任较重

家务劳动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功能将失去意义。

离婚时双方感情恶化,通常都会各自主张自己承担了较多家务,若无证据证明,法官也难以推断家庭内部的情况。因此,“承担较多家务”一方的举证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家务劳动补偿中的家务劳动指的是广义上的各种家务劳动。不仅仅包含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这几种劳动形式,还包括打扫卫生、收拾房屋、购物、维修保养房屋、进行园艺工作、照顾宠物、安排集体活动、帮助另一方在学业与事业上取得进步等。这种付出不仅仅是体力上的,还有情感上的付出。

其次,笔者发现,很多案例由于举证不足,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均因证据不足未得到支持,因此在举证方面须格外注意,具体情形如下:

在抚育子女方面,例如平常跟孩子在一起的照片、视频;陪同孩子去医院看病的病例、诊断报告;孩子上幼儿园、小学时接送的记录;平常记录孩子生活、学习的照片、视频、QQ空间、朋友圈等;邻居、老师、课外培训机构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带孩子外出游玩消费记录等。

另一方长期出差、晚归,使用微信聊天记录或通话记录进行佐证,还有女方为男方购置的生活用品的记录等,用于举证“协助另一方工作”。

关于照料老年人的证据,主要是给老人们购买的衣物、营养品等消费记录;陪同老人去医院看病时的请假证明、医药费的支付凭证、诊断报告或者相关病历、陪床信息等。

还有可以考虑家务劳动的效益,既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间接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或者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因此可以举证证明婚姻期间,家庭财产如不动产、重大价值动产、存款、有价证券的增值,或者债务的减少等。

目前最高院也倾向于可以考虑负担较多一方的信赖利益。婚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带来的就是其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为此,另一方因此而获得的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如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因此,诉讼中可考虑这方面证据的采集和举证。

(作者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生态环境部执法专家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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